第一条 各测试机构依据教育部、国家语委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》、《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》和《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》等规章,对应试人进行测试。
第二条 报名。申请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,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,或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。
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。未设立测试站院校的师生可到所在市(区)测试机构或省测试中心申请测试。
第三条 培训。各测试站根据需要对应试人进行测前培训。培训坚持自愿原则。
第四条 教材。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使用教材依据《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》编写。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负责编写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。
第五条 测试。测试机构对测试进行全程录音(磁带录音或电子录音)和存档。
第六条 对申请报考一级甲等的考生,若其初试成绩符合一级甲等要求,应由三名国家级测试员进行复测,并单独保留复测录音,向国家测试中心报审。
第七条 证书。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》(简称《等级证书》),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,省测试中心统一填写、盖章并颁发,全国通用。
第八条 照片。每位应试人员需交近期、正身、免冠、同底、一寸(小二寸)照片两张,一张用于报名登记表,建档保存,一张用于《等级证书》,加盖钢印。
第九条 收费。按照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《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》(陕价行函〔2005〕173号)文件精神,全省实行统一收费标准:测试费:40元/次,证书工本费5元/本。
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测试的应试人员再次申请测试,同前一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。
应试人员违反测试纪律要求的,取消其测试成绩,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《等级证书》遗失,持证人向原测试单位提出申请,持原测试单位出据的核实证明,到省测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。